用户想了解的是,在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视为员工被单位变相辞退,以及这种情况下员工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直接等同于被迫离职,而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满一年后将自动与用人单位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若劳动者认为自己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被迫离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劳动者应当在离职后的一年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直接等同于被迫离职,但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建议劳动者收集相关证据,及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