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想了解关于合同诈骗案件中涉及的照片作为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应用情况,具体包括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证据种类、照片作为电子数据或书证的证明力、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审查标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证据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71条指出,“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照片作为电子数据或书证的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第93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过程是否可以重现;(三)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四)电子数据的保存、传递、提取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五)其他相关因素。”
举证责任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65条则强调,“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证据审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明确,“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案件中,照片作为电子数据或书证能否被采纳为有效证据,需要根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同时,控辩双方均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