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融资租赁设备被抵押的情况下,若出租人或承租人破产,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具体涉及破产程序中设备归属、优先权、债权处理等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普通破产债权位于最后,而融资租赁合同下的租金债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因此,在出租人破产时,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可能面临无法完全受偿的风险。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租赁、借用等情形占有动产的,不因该动产的权利变动而丧失其占有,这意味着即便融资租赁设备被抵押,承租人在未违约的前提下,仍可继续使用设备直至租赁期满。
一、设备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取回租赁物。如果承租人破产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不受破产程序影响。
二、优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4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被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但是,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其权利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包括抵押权人。因此,在承租人破产情况下,出租人对于租赁物拥有优先取回权。
三、债权处理:根据破产法第5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债权作为普通债权,需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若出租人破产,则承租人需按普通债权程序申报并等待清偿。
四、破产管理人职责:破产法第25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有责任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在承租人破产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应依法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五、司法实践与案例指导: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虑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双方履行情况,以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争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强调了保护合法租赁关系的重要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设备抵押破产情形下,当事人需关注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自身权利义务,积极主张权利,确保利益最大化。同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