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是,在租赁店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将该店铺作为抵押物,并且在租赁期间如何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的问题。
一、关于租赁店铺能否抵押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租赁店铺一般是可以用于抵押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改变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即“买卖不破租赁”,抵押权人不能因抵押权的实现而直接终止租赁合同,除非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二、关于租赁期间营业执照的办理或变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以及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此,若租赁店铺后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进行变更登记,需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相应的手续。
三、关于租赁合同与抵押关系的协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因此,在租赁期内设立抵押不会影响原有的租赁合同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抵押事宜,避免后续纠纷。
四、关于抵押权实现后的承租人权益保护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此条款明确了在抵押权实现后,承租人有权要求新的所有权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存在特定例外情况。
五、关于租赁期间营业执照变更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凭证和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若租赁期间内营业执照发生变更,需注意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租赁店铺可作为抵押物,但在抵押过程中应注意维护原有租赁合同的稳定性;租赁期间营业执照的办理或变更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同时,还需关注抵押权实现后承租人权益的保护及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