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在办理房产证抵押过程中是否必须由双方到场。他想了解的是,在房产抵押登记的过程中,是否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同时到场进行相关手续。
一、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87条,“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该条款并未明确要求抵押双方必须同时到场。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这表明,从程序上讲,抵押权设立需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即理论上两者应同时到场。
三、《房屋登记办法》第43条也规定了“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这些文件通常需要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签署或提供,实践中往往需要双方到场配合完成。
四、然而,实际操作中,若抵押人因故无法亲自到场,可通过出具委托书并经过公证的方式,授权他人代理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在《民法典》第162条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中有体现。
五、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新型确认方式给予了法律认可,允许通过电子方式在线办理相关业务,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无需双方同时到场。
综上所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办理房产证抵押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到场申请登记;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经合法委托或采用电子签名等方式,可以不同时到场。尽管如此,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建议双方尽量亲自参与抵押登记过程,以防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