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要了解的是,在完成房产抵押登记后,如何以及从何处获取房产证。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理解抵押过程中房产证件的保管与移交机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0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这意味着,即便在抵押状态下,房产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贷款机构或个人,因此房产证仍属于原房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表明,一旦完成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程序,抵押权即告成立,而不需要实际占有房产证作为抵押物。第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明确指出:“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时,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转让或者注销登记。”据此,在抵押期间内,除非发生了上述情况之一,否则房产证无需重新发放或更换。第四,实践中,许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将房产证原件交由其暂时保管直至贷款还清为止,但这并不改变房产所有权归属的事实。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也提到:“当事人之间就动产质押或者权利质押达成协议后,质权人可以请求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或者将权利凭证交给质权人占有。”
综上所述,房产抵押完成后,房产证原则上应归还给原产权人持有,但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差异及金融机构内部规定有所不同。重要的是要确保所有相关手续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总结来说,房产抵押后的房产证通常由产权人继续持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贷款方暂为保管。无论哪种方式,都不影响房产的实际所有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