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询问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是否仍可能取得他项权证。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详细分析:
抵押与他项权证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的设立以抵押合同为基础,但其效力产生并对抗第三人,必须依赖于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则是抵押权经登记后,由登记机关颁发的证明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等事项的法定凭证,是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的重要依据。因此,无抵押登记则无法获取他项权证。
抵押登记的法定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均强调了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换言之,只有完成抵押登记,抵押权才依法设立并具有公示效力,从而可取得他项权证。
他项权证的颁叐主体与程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他项权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时依申请颁发。若未办理抵押登记,由于抵押权未设立,自然不存在后续的登记变更、转移或注销,也就无从谈起他项权证的颁发。
未登记抵押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即使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在合同双方之间仍然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取得该动产的第三人。然而,动产抵押并不涉及他项权证的颁发。对于不动产抵押,未登记则抵押权根本未设立(见上述第2点),更无从谈及他项权证。
特殊情况的探讨:尽管一般情况下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可能取得他项权证,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因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导致已实际办理抵押却未能出具他项权证,或者存在法律法规调整导致抵押权设立规则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需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个案分析。但此类情况极为罕见,且不属于用户所提问题的一般情况。
总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抵押权的设立以抵押合同为基础,但须经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进而获得他项权证。未办理抵押登记,无论对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均无法合法取得他项权证。任何声称在未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取得的“他项权证”,其法律效力应受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