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房屋抵押登记的办理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们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 房屋抵押登记的办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房屋抵押登记应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 抵押登记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出租抵押财产;但是,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转让抵押权。因此,房屋抵押登记具有公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不得被转让或出租。
- 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房屋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 抵押登记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房屋抵押登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抵押登记的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因此,房屋抵押登记可以在上述情况下被撤销。
综上所述,房屋抵押登记应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公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房屋抵押登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房屋抵押登记可以在上述情况下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