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咨询的房产预抵押是否必须办理的问题,主要取决于贷款合同中的约定及当地房地产管理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因此,如果贷款合同中明确要求房产作为贷款的担保物,那么房产预抵押是必须办理的。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进一步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表明,若要将房产设定为抵押物,则需要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不会生效。此外,《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这一规定明确了房产预抵押的具体操作流程。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这说明,房产预抵押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以确保法律效力。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指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虽然该条款针对的是动产抵押,但其精神同样适用于不动产抵押,即抵押人不能随意处置抵押物,以免影响抵押权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房产预抵押是否必须办理,主要取决于贷款合同的约定以及当地房地产管理规定,若贷款合同中明确要求房产作为贷款的担保物,则需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房产预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