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犯罪。基于此,从五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必须证明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件之一。
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刑法》第224条):(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参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并公布。
因果关系:需查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也纳入了加重处罚情形之一。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不仅要求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还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情全面审查认定,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