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合同诈骗案件为何在一年半后仍被羁押在看守所,希望了解具体原因及法律规定。
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此,若案件复杂,可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但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补充侦查与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而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补充侦查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这些规定可能解释了为何案件超过标准期限仍在处理中。
特殊情形下的延期:第一百五十八条指出,“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此条文适用于极其特殊的情况,可能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国际关系等复杂因素。
权利保障:《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确保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有利于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救济途径:若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寻求法律救济。
合同诈骗案超过一年半仍在看守所,可能因案件复杂性或特殊情况导致正常羁押期限延长。重要的是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积极行使合法权利,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