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咨询的问题是关于合同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以及背后的法律依据。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我将从五个方面来解析您的法律问题:首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具体条件;其次,不予立案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第三,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第四,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第五,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现将上述五方面内容详述如下:
-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具体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前提是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不予立案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一旦被认定为存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并展开调查。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