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在于“阴阳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通常而言,“阴阳合同”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合同诈骗,但其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如存在欺诈行为,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而“阴阳合同”,指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或以上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对外备案或公示较低价格合同,私下执行较高价格合同,以达到逃税避税目的。“阴阳合同”本身主要涉及逃税等问题,但如果在签订时有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行为,也可能涉嫌合同诈骗。
主观故意: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明知没有履行能力而签订合同,或收受对方给付后逃匿等情形。如果“阴阳合同”的签订方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而非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则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
客观行为:实践中,“阴阳合同”若伴随隐瞒真实交易价格、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224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然而,仅是单纯为了避税而签订不同价格合同,并无其他欺诈行为,则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因此,“阴阳合同”更多地涉及税务违法行为。
司法实践:在具体案件中,需结合案情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合同诈骗情形。即便构成合同诈骗,也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综上所述,“阴阳合同”不必然等同于合同诈骗,但其签订过程中如存在欺诈行为,则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对于此类行为,应注重审查其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依法予以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