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主要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类型的合同都可能成为合同诈骗的对象,例如一些不涉及财产利益的合同就不属于合同诈骗的范畴。
合同性质角度:合同诈骗通常发生在经济合同中,特别是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直接涉及财产权益转移的场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里明确指出合同诈骗针对的是能够通过合同形式实现非法占有的情况。因此,像婚姻登记协议这样虽然也被称为“合同”,但由于其本质上并不直接涉及财产权利变动,故不在合同诈骗讨论范围内。
合同目的角度:如果一份合同本身的目的就是合法地进行某项活动(如服务提供),而没有意图通过这份合同来实施欺诈行为,则即使存在违约也不构成合同诈骗。根据《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只有当存在恶意欺骗时才可能触及刑法中的合同诈骗条款。
双方地位平等性角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国家机关与个人或企业之间订立的行政管理类合同(如政府采购合同),即便出现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的情况,也可能更多地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而非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件处理。
主观故意方面:合同诈骗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若仅是因为商业判断失误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则不属于合同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虽能履行但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且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
数额标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的标准一般设有最低金额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予立案追诉。”这意味着小额交易即使存在欺诈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总之,合同诈骗特指那些利用合同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而对于那些非经济性合同、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双方地位不对等或涉及金额较小的情形,则难以被认定为合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