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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合同诈骗纪要?

用户:174****9113 海南藏族自治州 2024-11-27 09:50 合同纠纷 浏览量:45602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姚娟
姚娟*律师/13728647853(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公司法、股权纠纷、融资借款、股权激励、改制重组、合同纠纷

用户想要了解的是浙江省对于合同诈骗行为的司法审判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的精要内容,希望从五个不同法律角度进行深入解析,并要求提供最新的相关中国法律依据原文。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审判指导,合同诈骗罪主要涉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如伪造资质、虚构履约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等。

二、犯罪数额认定:浙江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有关意见中,明确指出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认定标准,需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主观故意的判断:在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法院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主观状态,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四、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区分: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单位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应区别于个人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五、刑罚裁量与追赃退赔:浙江省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时,不仅关注刑事处罚,还强调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浙江省高院相关会议纪要对此类案件的量刑原则和追缴违法所得做出了详细规定。

总结来说,用户所询问的浙江合同诈骗纪要涵盖对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严谨界定、犯罪数额的精准认定、主观故意的深入剖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确区分,以及刑罚裁量与追赃退赔的具体执行等多个维度,所有这些内容均严格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地方性司法实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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