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合同诈骗侦查策略”这一问题,主要想了解在面对合同诈骗案件时,侦查机关应采取哪些有效的侦查策略和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在侦查合同诈骗案件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明确合同诈骗犯罪构成要件,收集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六)‘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因此,侦查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确保案件顺利侦破。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合同诈骗案件时,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防止其逃避侦查或妨碍司法公正。
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侦查,不得久拖不决。对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合同诈骗案件时,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隐匿、毁损涉案财物,确保案件顺利侦破。
5、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发给释放证明。”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合同诈骗案件时,应当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查明案情,保障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侦查机关在侦查合同诈骗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