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在于如何判断合同诈骗行为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行为人明知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欺诈手段与目的关联性:行为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且其欺诈行为与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可推定其主观恶性。
合同款项用途:如果行为人在取得合同款项后,未用于约定的合同履行事项,而是用于挥霍或者其他非法用途,可证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避免履行或逃避责任:行为人事后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合同义务,甚至在对方催促履行时仍不作为,这种行为可以佐证其主观上的恶意。
追溯过往行为:考察行为人的历史记录,如有类似诈骗行为的历史,可进一步证实其主观上存在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
综上所述,在判断合同诈骗案件中,应当结合以上五个方面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同时,《刑法修正案(九)》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为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犯罪的惩治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存在合同诈骗行为及其主观故意的定性和量刑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