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买低卖本身并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采用了欺诈手段。从法律角度来看,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境和行为性质。
主观意图: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高买低卖的行为是为了正当商业竞争或市场策略调整,并无欺骗对方当事人、非法获取其财产之目的,则不构成合同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客观行为:即使存在高价买入低价卖出的情形,但如果买卖双方均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协议,且没有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则不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的认定应严格把握)。
信息对称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波动属于正常现象。只要交易过程中信息透明,不存在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即便出现了“高买低卖”的结果,也难以定性为诈骗行为(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损害后果: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还需考量该行为是否给受害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若仅因市场价格变化导致亏损而未见明显欺诈成分,则不应轻易归责于合同诈骗(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司法实践:实际案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评判是否存在合同诈骗情形。如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68号——某公司与李某等合同纠纷案中明确指出,在认定合同诈骗时需结合全案证据材料,审慎分析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
总之,“高买低卖”作为一项商业操作方式本身并不违法,但若伴随有欺诈性质的行为,则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保持诚信经营,避免触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