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山东省对于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及具体的法律依据。以下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山东省,合同诈骗罪的立案金额标准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单位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包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意图,仍然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主观故意的认定通常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履约能力和事后态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山东省对于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立案金额标准、行为特征、主观要件、客体侵害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