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咨询的问题是关于在债务人未能完全偿还债务时,抵押物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的情况应如何处理。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我将从五个方面来深入分析此法律问题,并引用最新的中国法律条文进行说明。
一、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表明当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对于剩余未被清偿的债务,债权人可继续向债务人追索。
二、共同担保:如果存在多个担保人或多种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代位求偿权:若债权人已就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权但仍无法完全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务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五、破产程序: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分配。该条款指出:“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综上所述,当抵押物清偿不足时,债权人可依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自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行使优先受偿权、主张连带责任保证、申请代位求偿权及参与破产分配等。但需注意的是,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