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在建工程是否可以办理抵押并进行出售。答案在于:在建工程可以办理抵押,但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出售。
一、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在建工程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具有财产价值,因此可以设立抵押。
二、关于抵押期间的转让,《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据此,在建工程抵押期间如要出售,需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三、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即在建工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预售,但出售时也需考虑抵押权的影响。
四、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若在建工程涉及违法转包或挂靠等情形,则其抵押及出售行为可能会受到限制。
五、此外,还需注意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对在建工程抵押和出售的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合同约定限制。
综上所述,虽然在建工程可以抵押,但在抵押期间出售需要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否则,该出售行为可能面临法律风险,甚至无效。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确保交易安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