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在于,在面对烂尾房(即开发商无法按时完成房屋建设导致项目停滞)的情况下,是选择继续承担贷款还款责任(断供),还是选择解除购房合同(退房)。用户希望了解在法律层面上哪种选择更为合理和可行。
合同解除权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开发商严重违约,导致房屋无法按期交付,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可向开发商追偿损失。但是,购房者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证明开发商违约的事实。
贷款偿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购房者成功解除购房合同,基于该合同产生的贷款合同也可以被解除,购房者无需再承担还款义务。然而,实践中银行可能不会轻易同意解除贷款合同,购房者可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开发商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开发商因未能履行交房义务,构成违约,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等。
购房者权利救济途径:购房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购房者避免风险的建议: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交房时间、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此外,购房者还应注意保留与开发商沟通的所有书面记录,以便日后维权时作为证据使用。
面对烂尾房的情况,购房者应首先评估开发商的违约程度及其履约能力,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继续承担还款责任。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个性化法律建议,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