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在于询问2019年深圳地区出现的“炒房断供”现象背后的法律依据及其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炒房断供案例中,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若购房者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支付罚息等。《民法典》第674条进一步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为《民法典》)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在炒房断供的情况下,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拍卖或变卖抵押房产,以优先受偿其债权。《民法典》第400条同样强调了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1条的规定,对于个人破产的处理,虽然主要针对企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指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炒房者若因断供导致房产被拍卖,且未能清偿全部债务,则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未来的信贷活动、高消费行为等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炒房者故意利用贷款购房进行投机活动,最终导致无法偿还贷款,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贷款诈骗罪”。具体而言,《刑法》第19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明确禁止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进行转让。炒房者即便通过贷款购得房产,也必须遵守此规定,否则交易无效。此外,《民法典》第215条指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综上所述,2019年深圳炒房断供现象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不仅关乎合同履行与抵押权实现,还涉及到个人信用记录及潜在刑事责任。购房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谨慎决策,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