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弃房断供”这一表述可能涉及的是在2017年由于个人经济状况恶化,无法继续偿还房贷而选择放弃房产的情况。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贷款人停止支付房贷,则构成对贷款合同的违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产处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贷时,银行有权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信用记录影响: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交易信息,一旦出现不良记录,将会影响今后的信贷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行为。
债务追索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即使放弃房产,只要未超过法定时效,银行仍可继续追讨剩余欠款。
个人破产制度:虽然我国尚未全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部分地区如深圳已试点实施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于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来说,这可能是解决沉重债务负担的一种途径。
综上所述,选择弃房断供并非没有代价,不仅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个人信用;建议在作出此类决定前咨询专业律师,并考虑其他解决方案,如与银行协商调整还款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