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如果在弃房断供后房产被拍卖,但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剩余的债务是否仍需继续偿还?
债务清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意味着即使房产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仍需对剩余债务负责。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也规定,抵押物被拍卖后,不足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仍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抵押权实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剩余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 目前,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全面实施,但在一些地区如深圳等地已经试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即使如此,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仍需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提供财产状况报告等。
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即使房产拍卖所得不足,法院仍有权继续追查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信用惩戒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债务人未能清偿剩余债务,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其信用记录和日常生活。
综上所述,即使房产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仍需继续承担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建议债务人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避免因信用惩戒措施而进一步影响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