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包”如果涉及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对方是否基于此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并交付财物等情形。
针对该问题,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若行为人隐瞒土地已租赁给他人的事实,重复租赁,且收取租金后逃匿,则涉嫌合同诈骗罪。 2、客观上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如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土地已租赁的事实,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并支付租金,则构成合同诈骗罪。 3、对方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并交付财物。若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支付租金,则行为人涉嫌合同诈骗罪。 4、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若行为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且无合理理由,则更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5、涉案金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综上所述,“一地两包”行为若符合上述条件,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案情还需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