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商务合同诈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相关的法律依据。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定义概述:商务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商务活动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要件:行为人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涉及商务活动的主体,如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等,均可成为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参见《刑法》第224条),即意图通过欺诈手段使他人财产永久性地脱离其合法控制,归自己所有或支配。
客观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危害结果: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财物,造成财产损失,且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法律依据原文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综上所述,商务合同诈骗罪系行为人在商务活动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造成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