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损失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利息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合同诈骗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如支付的款项、交付的货物价值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其因合同诈骗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合同诈骗行为导致的间接财产损失,如预期利润损失、商业机会丧失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6〕12号)第3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虽然该解释主要针对诈骗罪,但其精神同样适用于合同诈骗罪,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因合同诈骗而丧失的商业机会或预期利润。
利息损失是指因合同诈骗行为导致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此,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因合同诈骗而产生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合同诈骗行为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因合同诈骗而丧失的可得利益。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诈骗行为可能导致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如果合同诈骗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人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利息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在特定情况下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应积极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