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借款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期待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围绕五个方面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详细解析,并要求提供最新的、完整的中国法律依据原文,全文阐述不少于500字,最终以两句话总结。
一、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借款合同诈骗的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如编造虚假项目、夸大偿还能力等)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如负债累累、无实际还款来源等),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自愿签订并履行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其签订借款合同并非为了正常借贷关系下的资金周转,而是意图利用合同形式骗取款项,无实质还款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三、欺诈行为与被骗方陷入错误认识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签订借款合同之间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若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方不会签订该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指出:“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四、被骗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被骗方基于对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信任,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并交付款项,构成对自身财产的处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五、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
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导致被骗方实际遭受财产损失,即未能按约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总结:借款合同诈骗的构成需满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欺诈行为与被骗方陷入错误认识存在因果关系、被骗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以及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五大要素。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