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是,在上海市,单位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相关法律责任。此问题涉及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刑事责任追究等方面。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并未将单位排除在外,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单位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关于犯罪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再次,就管辖权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因此,如果合同诈骗行为发生在上海市或其结果影响到上海市,则上海市相关司法机关有权管辖此案。 第四,关于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处理单位合同诈骗案件时,应全面收集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材料。 最后,量刑方面,《刑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提供了具体指导原则,如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所述,针对上海市内发生的单位合同诈骗行为,不仅需要考虑该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还应关注案件管辖、证据获取及最终量刑等多个层面。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单位作为特殊主体可能面临的特定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