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郭彪是否涉及合同诈骗的证据,他希望了解是否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这一指控。
首先,要理解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其次,需要收集和审查相关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结合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实施诈骗行为的全部案情,综合判断。证据主要包括:(1)行为人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鉴定结论;(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
第三,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实施诈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四,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后,需要将上述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由他们进行审查和处理。如果证据充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郭彪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郭彪是否涉及合同诈骗的指控,需要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确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只有在这些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案情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