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旨在明确合同诈骗案件中的关键证据类型。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方面详述该问题,援引最新、完整的中国法律依据,并在文末做出总结。
一、虚假主体或身份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行为人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常见犯罪手法。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伪造的企业注册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真伪鉴定意见,用于证明行为人存在虚构主体或冒用他人名义的事实。
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往往通过编造不存在的项目、产品、服务或夸大其实际价值,诱骗对方签订合同。关键证据应包括:虚构项目的宣传材料、虚假的产品样品或图片、虚高的资产评估报告、误导性承诺书等,以及受害方因信赖上述虚假信息而签订合同的相关记录(如电子邮件、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三、无履行能力或意图
行为人在无实际履行能力或并无履行合同意图的情况下,诱骗对方支付款项。关键证据包括:行为人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负债情况等,显示其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履行能力;未按约定投入生产、采购物资、提供服务等实质性履约行为的证据;将所得款项挪作他用或迅速转移、挥霍的证据,体现其无履行合同的真实意图。
四、携款逃匿或拒不返还财产
行为人骗取财物后逃匿,或在对方要求返还时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关键证据包括:行为人离开常住地、关闭通讯方式、隐匿行踪等逃匿行为的证据;对方催告退款的记录(如函件、短信、通话记录等)以及行为人对此不予回应或拒绝返还的证据。
五、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6〕12号),合同诈骗数额较大并具有“挥霍骗取资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节的,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相关证据包括:行为人奢侈消费、赌博、投资高风险项目等挥霍资金的记录;利用骗取资金实施其他犯罪(如洗钱、非法集资等)的证据。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围绕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无履行能力或意图、携款逃匿或拒不返还财产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等方面展开,涵盖书面材料、电子数据、财务记录、行为表现等多种形式的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成证明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