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的核心是:在疫情期间,以销售口罩为名实施欺诈行为是否可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答案是,如果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口罩买卖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确实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标的物特定性:口罩作为一种特殊时期的重要物资,其交易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涉及口罩的虚假交易更容易被视为犯罪行为。
三、欺诈行为存在:若卖方并未持有口罩,或明知无法供应仍签订合同并收取预付款,这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四、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主体主观上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未按约定提供口罩并逃避退款,进一步证实了合同诈骗的嫌疑。
五、情节严重程度判断:根据涉案金额大小、受害人数多少、社会影响恶劣程度等因素,法院会依法判定案件是否达到合同诈骗罪的情节严重程度。
综上所述,以口罩名义进行的诈骗行为,在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完全可以被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并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