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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作案手法?

用户:162****2320 汉阳区 2024-11-27 07:52 合同纠纷 浏览量:40379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姚娟
姚娟*律师/13728647853(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公司法、股权纠纷、融资借款、股权激励、改制重组、合同纠纷

用户想了解的是合同诈骗的主要手段和预防方法,以及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从法律角度,合同诈骗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诈骗者可能会捏造合同中的关键信息,如资质、能力或资产状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使受害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假冒身份:诈骗者可能冒充他人或机构,获取受害者的信任,诱使其签订合同。《合同诈骗罪》中规定,明知没有履行能力,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应视为合同诈骗。

  3. 提供虚假担保:诈骗者可能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或担保,诱骗受害者签订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保证,而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二)对明知是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4. 拒绝履行合同:诈骗者在收到款项后,可能故意制造障碍,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5. 携款潜逃:诈骗者在获取款项后,可能逃避追责。《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也构成合同诈骗罪。

总结来说,合同诈骗手法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虚构事实、假冒身份、提供虚假担保、拒绝履行合同以及携款潜逃等。受害者应谨慎审查合同对方的身份、能力和诚信,以防被骗。同时,我国法律对此类犯罪有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惩罚措施,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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