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杨志军是否涉及合同诈骗,以及相关行为在法律层面的具体定性。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关键方面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并援引最新、完整的中国法律依据。
犯罪主体:首先,需确认杨志军是否具备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资格。根据《刑法》第192条,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即杨志军必须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若其具备该条件,则符合犯罪主体要求。
主观故意:《刑法》第192条明确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这要求证明杨志军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明知无实际履行能力或无履行意愿,仍诱骗对方交付财物,意在非法占有。
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实施了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需查明杨志军是否存在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担保、伪造变造单证等欺诈行为。
合同关系: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应审查杨志军与受害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合同关系,且其涉嫌诈骗的行为与该合同直接相关。《刑法》第224条规定了五种合同诈骗的具体情形,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等。
数额及后果: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入罪门槛通常为数额较大(各地具体标准不同),且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需核实杨志军涉案金额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以及其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情况。
综上所述,认定杨志军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综合考察其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在合同关系中实施诈骗、以及诈骗金额和后果等因素。只有当这些要件均得到充分证据支持并满足法律规定时,才能确定杨志军涉嫌合同诈骗。在具体案件中,需结合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和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最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