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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故意欺诈
购车合同诈骗首先需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实际履行能力或无履行意愿,却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诱使购车人签订合同,即具备主观欺诈故意。
二、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购车合同诈骗的成立须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虚构货源、夸大经营规模、伪造资质证明等均属虚构事实;隐瞒车辆存在重大瑕疵、权属争议、已抵押等情况则属于隐瞒真相。此类行为导致购车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遭受财产损失。
三、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欺诈
购车合同诈骗发生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购车人在签订及履行合同时,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知,无法实现购车目的,即构成合同诈骗。
四、造成财产损失
购车合同诈骗必须导致购车人产生实际财产损失。《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数额较大”进行了界定,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数额标准。购车人因欺诈行为支付购车款、税费、保险费等费用,且无法取得约定车辆或车辆价值严重贬损,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满足诈骗罪的财产损失要件。
五、非法占有目的
购车合同诈骗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购车款项的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骗得财物部分或者全部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骗取购车款项后逃匿、挥霍或用于其他非合同约定用途,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总结:购车合同诈骗的判定需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欺诈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等五个关键因素。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如《刑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判断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购车人在遭遇疑似合同诈骗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