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是在合同诈骗中,哪些行为构成诈骗罪,以及这些行为的具体法律界定和相关法律依据,以便明确区分合法商业行为与诈骗犯罪的界限。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合同诈骗的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虚构不存在的经济能力、合同标的、履约条件等事实,或者隐瞒影响合同成立及履行的重要信息,诱使对方当事人签订或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项即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虚构事实行为的刑事制裁。
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意图通过诈骗手段获取对方财物且无归还意愿。这种主观故意是区别于民事违约的关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虽未直接表述“非法占有目的”,但司法实践中,该目的被视为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实际骗取财物: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已通过诈骗行为实际骗取到对方的财物。这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控制权丧失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是对这一要素的直接描述。
侵犯客体多重性:合同诈骗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合同法律制度。其社会危害性在于损害了市场经济的诚信基础。《刑法》在设立合同诈骗罪时,旨在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
数额与情节标准: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或具备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基本量刑起点。同时,多次实施诈骗、造成被害人生活困难等情形,即使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也可按犯罪处理。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其不仅侵犯了个人或单位的财产权,更扰乱了市场秩序。判定合同诈骗,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等多个维度,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在实践中,准确区分合同诈骗与一般民事纠纷,对于维护市场诚信、保护合法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