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关于合同诈骗案件中的调解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希望了解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如何进行有效的调解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因此,合同诈骗属于刑事犯罪,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调解一般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或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但该调解协议不能改变刑事责任的认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决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案件中,调解程序应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或法院审理阶段进行,双方当事人需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但该调解协议不能改变刑事责任的认定。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