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挥霍”行为,即在合同诈骗中,当嫌疑人获取财物后,将这些财物用于非正常或不合理的消费、投资等行为,从而导致受害人损失无法追回。
定义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挥霍”在此类案件中通常指嫌疑人非法占有财物后,将其用于超出合理限度的消费、投资或浪费,使财产难以追回,从而加重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指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3条规定,对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因此,“挥霍”行为不仅影响量刑,还直接关系到被害人损失能否得到补偿。
证据收集:侦查机关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嫌疑人确实存在“挥霍”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流水记录、消费凭证、投资协议等,用以证明嫌疑人将非法所得用于不合理支出或投资,进而导致资金难以追回。《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客观上实施了挥霍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后果:如果被认定存在挥霍行为,不仅会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还可能影响到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典》第1182条明确,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预防与应对策略:企业及个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加强风险控制,审慎核查对方资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提供担保或设定保证金条款。一旦发现对方有疑似挥霍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如申请财产保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合同诈骗罪中的“挥霍”行为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要求,需综合考量刑法、司法解释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确保既准确打击犯罪,又有效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企业与个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提高警惕,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来预防此类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