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是合同诈骗罪中“主观故意”的具体含义,特别是这种故意状态在法律上的界定及其在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作用。
合同诈骗罪作为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其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体到五个方面分析如下:
认识因素: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即明确知道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且这种行为会导致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这要求行为人对合同内容的虚假性有清晰的认识,以及对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有所预见。
意志因素:除了认知之外,行为人还必须具有希望诈骗成功的意志倾向,即积极追求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结果,或是对这一结果持放任态度。无论是直接追求还是间接容许诈骗后果的发生,都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目的性: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还体现在其特定的目的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意味着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财物并非出于偶然或意外,而是有预谋、有计划地为了将他人的财产非法转归自己所有。
与客观行为的统一:主观故意需与客观的欺诈行为相统一,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的同时,必须实施了相应的欺诈行为,如虚构合同标的、假冒身份、伪造文件等,这些行为是其主观故意的外在体现。
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意味着证据必须能够确凿无疑地证明行为人存在故意,不能仅凭推测或可能性推断其有诈骗意图。
中国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段规定直接界定了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和处罚标准,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是主观故意的核心体现。
总之,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是构成该罪不可或缺的要素,它不仅要求行为人对欺诈行为及后果有明确的认识,还要求有积极追求或放任非法占有财物结果发生的意志态度。中国刑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确保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准确判断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