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中的担保人通常指的是在合同中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方,当债务人(即合同主体)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担保人有义务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根据中国法律,担保人的身份和责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规范。
民法典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的第686条,担保合同是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这明确了担保人在合同诈骗中的法律地位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担保责任的形式:《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了两种主要的担保形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下,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下,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均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人的免责情形:《民法典》第692条至第694条详细列出了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例如,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如果担保人明知债务人有欺诈行为仍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可能构成共同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担保人的权利保护:《民法典》第七章“保证合同”中还规定了担保人的追偿权,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第700条明确指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合同诈骗中的担保人不仅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明知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因此,作为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审慎评估风险,避免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