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合同诈骗罪。这里的“非法占有”意味着行为人意图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而非暂时借用或使用。
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益。合同诈骗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财产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交易安全。
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同地区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数额标准。
犯罪形态:合同诈骗可以是既遂也可以是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之,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上述五个方面的要件,且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才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害客体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