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武康炜合同诈骗案可能涉及某位或某些个人(宁武、康炜)因涉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而引发的案件。为准确解答您的问题,以下将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所在。实践中通常通过审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实际履行能力、是否按约定使用资金、事后态度及补救措施等方面来判断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侵害了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如虚构项目、伪造证明文件、利用虚假身份信息等手段。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合同诈骗罪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旨在保护正常的经济交往秩序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确保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