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作为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犯罪类型,其前身可追溯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与“诈骗罪”,但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独立罪名,则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确立的,体现了对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的专门化。
历史沿革: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合同诈骗罪,而是将相关行为归入“投机倒把罪”或“诈骗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首次将合同诈骗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罪名予以明确规定,旨在更有效地打击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
立法目的:设立合同诈骗罪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界定合同诈骗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起到震慑潜在犯罪分子的作用。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需严格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及客观行为表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6〕16号)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包括但不限于明知没有履行能力而签订合同等。
预防措施: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应增强法律意识,签订合同时务必审慎,注意核实对方资质和履约能力,一旦发现被骗迹象应及时报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合同诈骗罪的设立与发展,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旨在更好地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