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事故罪的关键在于其在事故中是否有重大过失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果存在上述行为,高管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高管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属于该条款所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具备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资格。
行为要件:《刑法》第134条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如果高管在企业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以认为其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的规定,只有当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需要具体分析高管的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联系。
主观过错: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过失心态,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高管作为企业管理者,有义务预见并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风险,若因疏忽或轻信导致事故发生,则可能构成过失。
责任划分:在实际案件处理中,还需考虑其他相关方的责任,如企业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合理界定各方责任。同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高管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
综上所述,高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事故罪,需结合具体案情,从主体资格、行为要件、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及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如果高管在事故中确实存在重大过失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则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