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问题是想了解我国对煤矿工伤事故瞒报行为的处罚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我将从五个方面来分析您的法律问题:1、煤矿企业瞒报工伤事故的行为性质;2、煤矿企业瞒报工伤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国家对煤矿企业瞒报工伤事故行为的处罚措施;4、煤矿企业瞒报工伤事故的刑事责任;5、国家对煤矿企业瞒报工伤事故的监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该法条虽未直接规定瞒报行为的处罚措施,但瞒报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因此可依据该法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条虽未直接规定瞒报行为的刑事责任,但瞒报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因此可依据该法条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条虽未直接规定瞒报行为的处罚措施,但瞒报行为属于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的行为,因此可依据该法条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该法条虽未直接规定瞒报行为的处罚措施,但瞒报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的行为,因此可依据该法条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40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的;(二)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没有按本法规定考核合格的;(三)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从事矿长工作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该法条虽未直接规定瞒报行为的处罚措施,但瞒报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因此可依据该法条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煤矿企业瞒报工伤事故行为的处罚制度较为完善,不仅有行政处罚措施,还有刑事责任追究机制,体现了国家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