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是关于已贷款房屋是否可以再次办理抵押的问题,他/她想知道在法律上是否存在限制或特别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已抵押的房产可以再次抵押,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后次抵押的债权额不得超过前次抵押后的剩余价值。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已抵押的房产,如果该房产的价值已经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对该房产进行抵押。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房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向有关机关登记,否则抵押无效。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当具有独立产权,并且未被查封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已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发生灭失、损毁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已贷款的房产可以再次办理抵押,但是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后次抵押的债权额不得超过前次抵押后的剩余价值;二是如果房产的价值已经不足以清偿债务,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对该房产进行抵押;三是房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进行登记;四是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当具有独立产权并且未被查封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