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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办私对私抵押合同?

用户:136****3702 张湾区 2024-11-24 02:14 抵押担保 浏览量:38852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提出的问题想要知道的是:在南京市办理私人之间进行的房产抵押合同时,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和流程。

1. 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2. 抵押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 抵押权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4. 抵押财产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 抵押登记机关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在南京市办理私人之间的房产抵押合同时,需要严格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且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的合法设立和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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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健峰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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