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想了解关于建设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具体手续及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律角度分析,涉及五个主要方面:一是抵押权的设立与生效;二是抵押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三是抵押登记程序及效力;四是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五是抵押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一、《民法典》第400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二、《民法典》第402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民法典》第414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四、《民法典》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五、《民法典》第41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办理建设银行房产抵押贷款需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进行抵押登记,才能使抵押权生效,同时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实现抵押权时,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