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贷中,借款人确实可以将个人财产作为担保,通过办理抵押登记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人或企业均可以通过设定抵押权,将其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抵押权的设定: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物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形式要求:依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综上所述,个人在借贷中可以通过设定抵押权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有效保障债权的安全。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实践中普遍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但需注意,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进行,确保所有程序合法合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